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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之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下)
一带一路 www.edailu.cn 2015-05-28 来源:一带一路·重庆经济合作中心    点击:3399次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税收的规定


(1)税收体系和制度

①《哈萨克斯坦税法典》是调节税收的基本法律,于2001年6月公布实施,后经多次修订。2008年起,哈萨克斯坦着眼于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恶化的现实,开始制定新税法。新《税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法对税种和税率进行了适度调整,减轻了非原料领域税负,增加原料领域税收,给予中小企业较多优惠措施。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对课税对象和纳税相关项目进行计算;根据课税对象和纳税相关项目,计算纳税基数、税率、税款以及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数额;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期限,编制税务报表并将其递交给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的顺序和期限,缴纳已计算、加算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缴纳滞纳金、罚款。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典规定的顺序和期限履行纳税义务。


②违反税法的处罚。哈萨克斯坦税务管理既有税务监督,又有税务警察。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了根据实际欠缴税款数额进行处罚程序。对违规一方的处罚数额要高于实际应追缴税款的数额。当出现违反税法的情况时,税务机关会将具体细节通告纳税人。此时,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通告5日之内)就所涉及的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协商评估。纳税人有权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程序,就税务机关的决定,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起申诉。


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遵循属地原则,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哈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哈萨克斯坦公民或居民。


(2)主要赋税和税率

哈萨克斯坦新税法规定,在哈萨克斯坦领土从事经营活动的哈萨克斯坦和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有义务缴纳以下税种:


①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规定,储骤降低企业所得税,2009年由30%降为20%,2010年原定降为17.5%,2011年降为15%,由于金融危机,哈萨克斯坦政府决定继续维持20%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基抵扣项目包括在用建筑、设施、机械和设备。


新税法取消了中小企业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如企业出现亏损,可在10年内摊销亏损,即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扣(以前的摊销时间为3年)。


②增值税

从2009年起由13%降为12%,在增值税缴纳方面,增加了由国家财政返还供货方和购货方已纳增值税之间差额部分的规定,即所谓“借方差额”的退税机制,并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③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个税税率为10%。


④社会税

社会税税率11%。除个人自己缴纳个税外,雇主还应当为其雇员支付社会税(养老、医疗等一揽子税种)。新税法颁布前,社会税是个繁琐税种,税率从5%-13%不等,计算起来比较复杂。新税法中将社会税统一规定为11%。


⑤消费税

限定为某些商品和经营活动。商品包括酒精和含酒精产品、鱼子、巧克力、烟草制品、珠宝制品、毛皮和皮革制品、汽车、汽油(航空燃料除外)、柴油、原材料和原油等。税率由哈萨克斯坦政府根据货物的价值和自然状态下的物量按百分比确定。经营活动主要指博彩业。


新税法颁布以前,消费税的标准由政府令确定,缺乏稳定性。新税法规定将在三年内实施统一税法,保持税率的稳定性。


⑥土地税

所有拥有地权和土地长期使用权、或初期无偿临时使用土地的组织(法人或自然人)均是土地税的纳税人C3农业用地税率根据土地品质分级纳税:草原最低品质地(1级)每公顷0.48坚戈,土地品质越高,税费越高,100级地193坚戈,高于100级地为202.65坚戈;荒漠1级地每公顷0.48坚戈,100级48.25坚戈,高于100级地为50.18坚戈。农业用地提供给自然人建房、开设家庭作坊、园林种植等,不足0.5公顷时,每0.01公顷20坚戈,超过0.5公顷的部分,每0.01公顷100坚戈。居民住宅用地税率各城镇不一,阿拉木图每平米28.95坚戈,阿斯塔纳19.30坚戈,镇每平米0.96坚戈,村每平米0.48坚戈。工业用地根据品质确定税费。0级(最低级)每公顷48.25坚戈,按比例递增,100级5693.5坚戈,100级以上5790坚戈。


新税法规定,为鼓励有效利用土地,将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渐进式土地使用税,税率从0.1%-0.5%不等。原有的农业税制将继续保留: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法人减少70%的税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减征70%。


法人自行计算土地税税额,并在每年不晚于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和11月20日缴纳税费。自然人土地税由税务机关计算,自然人每年不晚于10月1日缴纳土地税。


⑦财产税

按照财产和固定资产(包括非物质资产,运输工具除外)的平均价值缴纳。新税法规定从2009年起,减少个人财产(从基本的生活物品、非物质财产到不动产)税的征收种类,增加对贵重物品的税率。法人的财产税增加到0.05%-1%。


⑧法人不动产税

税率2%。


⑨运输工具税

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拥有运输工具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运输工具的纳税人。税率取决于运输工具种类、发动机容量、出厂时间,并以“月核算基数”为基础计算,每年根据税率支付一次。2009年的税率为2-117个“月核算基数”,具体为:对排量在1100毫升以下的乘用车,按1-4倍月核算基数的税率征收;对排量在1100-1500毫升的乘用车,按2-6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1500-2000毫升的乘用车,按3-7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2000-2500毫升的乘用车,按8-17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3000-3200毫升的乘用车,按35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3200-3500毫升的乘用车,按46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3500-4000毫升的乘用车,按6維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4000-5000毫升的乘用车,按130倍月核算基数征收;超过5000毫升的乘用车将按200倍月核算基数征收,且另征收7坚戈/毫升的税款。


⑩矿产开采税和其他专项税费

所有从事矿产开采的企业都应支付的税项包括:矿产开采税、超额利润税、石油及凝析气出口税、额外费用(签约费和商业发现费)等以及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哈方应得的产品份额。


税法对矿产使用者征税规定了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规定矿产使用者应根据税法缴纳的税费和其他义务支出费用,按产品分成给哈的份额除外;第二种模式规定,矿产使用者按产品分成支付(转让)哈萨克斯坦的产量份额,以及哈萨克斯坦税法所规定的上缴预算的各类税费和其他义务支出费用,但矿产开采税、石油及凝析气消费税、石油及凝析气出口税、超额利润税、土地税、财产税除外。


新税法规定,用“矿产开采税”和“收益税”来取代原来的“矿产使用费”。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收益税”的开采企业将免除征收石油及凝析气出口税。“矿产开采税”将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按资源开采量的价值进行计算。对收益低、品位差的矿源,将对开采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另外,用于国内市场需求的石油的矿产开采税比用于出口的石油少50%,以此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


新税法取消了“产品分成”合同,但新税法生效前签订的合同除外。


⑪固定资产折旧

新税法对地下资源开采企业制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标准。地下资源开采企业可在三年内对初始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折旧。


标准1:对于矿山开采企业,占初始固定资产50%的折旧费可根据矿山开采合同,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


标准2:对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占初始固定资产30%的折旧费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合同,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


2.关于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哈萨克斯坦2003年《土地法》规定,哈萨克斯坦本国公民可以私人拥有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


(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调节哈萨克斯坦土地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哈萨克斯坦土地法典》以及《哈萨克斯坦政府关于确定各行政区域(城市)内哈萨克斯坦公民、非国有法人和其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的连带责任人用于农业(农场)经营的农用私有土地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用于商品性农业生产的临时使用土地的最高限额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事农业经营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哈萨克斯坦非国有法人及其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的连带责任人可拥有私人土地,外国人、无国籍人士以及外国法人为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商品性的农业生产可在有偿临时使用土地(租赁)权基础上使用土地。


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及外国法人可在拥有土地临时使用权的基础上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土地法典》第四章第34、35条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下:


土地使用权分为长期使用权、临时使用权、有偿临时使用权(租赁)、无偿临时使用权、长期(49年以内)、短期(10年以内)。


第37条第5款规定,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农业(农场)经营和商品性农业生产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拥有短期有偿临时使用权(10年以内)。


因此,在哈萨克斯坦,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可拥有短期(10年以内)有偿临时使用权用于农业(农场)经营和商品性农业生产。外国法人可拥有长期(49年以内)和短期(10年以内)的有偿临时使用(租赁)权用于商品性农业生产。哈萨克斯坦《土地法》规定,外国个人和企业只能租用土地,并且期限不得超过10年。


3.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1999年12月10日哈萨克斯細页布《劳动法典》,2004年2月28日颁布《劳动安全与保护法》,随后又陆续颁布了其他一系列法规。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典》的宗旨是保护工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规定年满16岁,或在经家长(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年满14岁可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个人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是无期限合同或短期合同(1年),也可以是中期合同(1年以上)。短期合同的签订情况不多。重复签订中期个人劳动合同可转变为无期限劳动合同。


除个人劳动合同外,还应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没有必要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但是,如果雇员主动提出要求,雇主必须研究、讨论和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问题。


雇员可随时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惟一的条件是要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个月通告雇主。雇主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终止合同,但要出具内部依据清单。主要有:裁减人员编制、雇员初次严重违反劳动责任、无故在1个工作日内离岗3个小时以上、拒绝工作安排等。雇主要办理因雇员导致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义务保险。


相关合同的签订日期,自雇员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计,不得超过10天。在哈每周连续工作5天或6天。正常连续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个小时。对于未成年人(14到16岁)从事繁重工作每周连续工作相应缩短至24或26小时。


雇员每年享受有薪休假。连续休假时间不得少于18天。个别工种休假连续时间按法规另行规定。


雇主要向临时失去工作能力的雇员支付社会补助金。补助金额大小根据雇员月平均工资确定。


雇员的工资数额由雇主自行确定,但不能低于国家预算法规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而且不得晚于下个月的上旬。


(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对外国劳务人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许可制度。在哈萨克斯坦从事有偿劳务的外国公民必须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工作许可,否则将被罚款、拘留、直至驱逐出境。哈萨克斯坦劳动部门对外国劳务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州发放。


①哈萨克斯坦《劳动管理法》规定,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申请劳动许可应提供相应文件请书;申请者符合从事该项经营的所需专业要求的证明文件;已交付从事某个别行业所需费用的证明文件。


②外国公民由吸收劳务单位在获得批准的基础上代为申请劳动许可,所需文件:接收单位申请书;由接收单位签名、盖章的来哈萨克斯坦外籍专家、工作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专业或文化程度、将任何职务等文件清单共5份;与雇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哈萨克斯坦卫生部所要求的体检证明(包括艾滋病检验证明)。


③申请劳动许可应缴纳的费用:相当于20个月核算基数的许可费;

补偿费用:在哈萨克斯坦工作的每个专家每月应缴纳相当于3个月核算基数的补偿费用;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纳相当于4个月核算基数的补偿费用;


髙于回程机票金额20%的保证金,如本人持有回程机票,则无须缴纳保证金,但必须提供回程机票复印件;每人应缴纳1000美元保证金(按当时比价兑换成坚戈),离开哈萨克斯坦国境时返还。


④就外籍劳务人员的专业而言,共需要123种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师、机械师、钳工、电工、安装工、检修工等


4.关于外资企业参与证券交易的规定

根据哈萨克斯坦《有价证券市场法》,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法人可以参与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


一是加人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的证交所的成员;


二是拥有哈全权机关颁发的从事经纪业务的相关许可证。只有两国负责经纪业务监管的全权机关签署合作与信息交流国际协议、相互承认经纪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外国法人才可进行证券交易。


5.关于承揽工程的规定


(1)许可制度

根据2001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颁布的第242号法律《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城市建设工程和建筑工程》中的规定,


凡在哈国境内承建当地工程项目的外国企业必须具有国外工程项目承包执照,在参加工程招标时,可以凭借总公司的资质购买标书,中标后同哈萨克斯坦招标委员会签订合同,并在哈萨克斯坦正式注册外国企业的子公司或独立的合资公司以执行项目。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公司视同当地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哈国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度,包括办理各类许可证、依法纳税、遵守施工要求、技术标准、安全、防火等。招收工人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在哈萨克斯坦本地不能满足专业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自国外引进,但必须为其办理劳动许可。在工程验收时必须成立国家验收委员会对所施工工程进行考核验收。


无国籍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按照哈萨克斯坦立法规定,在哈萨克斯坦提供(从事)与建筑设计、城市建设和建筑活动有关的服务(工作),但哈立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城市建设工程和建筑工程法》第4条)。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一样,有权从哈萨克斯坦建筑设计、城市建设的机构或者有关国企获取拟建设工程的信息和文件等。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一样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相应活动,保障施工对居民的安全等。


(2)禁止领域

哈萨克斯坦《建筑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形式进入哈萨克斯坦建筑业市场,但外资在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如100%的外资控股的哈萨克斯坦本地企业作为一个主体参与建筑业合资企业,则外资持股比例可以超过49%。


(3)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


①获取信息

在哈萨克斯坦所有大型采购、建设项目均需通过招标程序。招标信息可登录政府各部门网站、


②招标投标

【招标程序】对投标申请进行法律和技术资格审核(3天时间);根据招标文件进行投标;评委对标书进行评标(不超过7天)


【评标程序】审查投标文件是否与标书要求相符;评议投标报价和付款条件;交货期的规定;工程保证期的评审;技术服务中心的保证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不发布任何有关评标事宜的信息,并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投标人关于更改和延迟开标、评标的日期。


【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清单】章程、法人国家登记证明、统计卡、增值税缴纳证明、银行保函、当年财务收支平衡表、配套设备生产商支持函、授权书。


③许可手续

许可证由建筑领域的授权机关“国家或地区建筑委员会”发放,申请人向授权机关提供从事项目所需全部文件及许可证手续后,许可证发放单位在1个月内做出是否签发许可证的决定。


建筑工程项目结束(技术不复杂的项目除外)需要通过国家验收委员会的验收。国家验收委员会的验收结果报告是国家登记项目投产财产证明的基础文件。


非侨民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办理从事建筑工程业务施工许可证所需文件清单:


根据合同实际工作量、具体项目和金额向哈萨克斯坦政府制定部门提交申请:


具体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合同(复印件);


译成哈文、俄文并公证的企业创办文件;


译成哈文、俄文并公证的企业执照和资质;


译成哈文、俄文并公证的法人在哈境内的分公司或代表处章程条例,以及分公司或代表处领导的授权书;


分公司或代表处在哈司法机关的注册文件(公证件);


法人税务登记编号(公证件);


分公司或代表处在统计机关的国家注册证明(公证件);


在建工程领域许可砸要求的具体项目申请清单;


法人生产技术基地资料(租赁合同或不动产使用国家注册证明);


专家情况或其聘用可能(毕业证书公证件);


内部生产质量控制体系资料;


哈萨克斯坦技术监督局的评估结论;


哈萨克斯坦国家紧急状态委员会的评估结论;


哈萨克斯坦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评估结论;


哈萨克斯坦国家卫生检疫部门的评估结论;


哈萨克斯坦国家消防部门的评估结论;


哈萨克斯坦国家无损检测试验的许可;


2至3个较大业主所做工程竣工评语;


公司经营简介;

代表公司办理证件的全权代表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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