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丝路基金”和亚投行的设立,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和并购活动将加速推进。在9日上海举行的“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国际化与跨境并购圆桌会议上,与会人士认为,在出海的过程中,中国企业一定要有全球规则意识,在投资领域和制度层面做好风险防范。
中企正加大“一带一路”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通报,从“谈签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促发展、加强合作谋共赢”三个方面制定出台了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十项税收措施。这是继3月底多部委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之后,中国政府再度为“一带一路”提出了纲领性指引。
据商务部最新数据,一季度期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贸易额2360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26%;对外投资方面,一季度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25.6亿美元,占同期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9.9%。
目前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有70多个在建合作区项目,建区企业基础设施投资超过80亿美元,将带动入区企业投资近100亿美元。
普华永道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大陆企业对亚洲其他国家的并购数量达到57宗,同比增长90%,这反映了中国企业对成长市场以及开发新兴市场的需求。
中企海外投资及并购将有新变化
业内人士预测,“一带一路”将为中企海外并购市场带来四大变化,包括:投资重心区域转移、投资重点行业转移、资金融通方式转移以及国企和民企角色转移。
普华永道中国中区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李明称,“一带一路”战略将使中国企业的投资重心从原先的北美、西欧发达国家向中亚、东欧、东南亚、北非等发展中国家进行转移;中国企业将在欧亚大陆的发展中国家中开辟海外并购的“新蓝海”。
上海纺织集团总裁朱勇对此深有体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人口占了全世界的60%,但人均GDP只有5500美元,仅有全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这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商机。”
数据显示,中企海外并购重点行业也将由原先的矿产资源、信息技术产业及机器设备制造业向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产业进行转变;如主要投资产业包括高铁、电力、通信、工程机械、汽车和飞机制造以及电子装配加工等。
普华永道亚太区国际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庄树青认为,中国企业将在欧亚大陆的发展中国家中开辟海外并购的“新蓝海”。同时,在“一带一路”新形势下,中国企业走出去将出现国企大型基建项目为先导,民企制造业项目随后跟进的共进格局。
“走出去”企业要熟练掌握“救济渠道”
世邦魏理仕认为,“一带一路”战略虽将进一步推动海外投资,但企业也应意识到“一带一路”的推进需要各参与主体高度配合、贸易高度融合,中国投资者应该对各参与主体当地的政治、法律、财务制度有高度理解,在“一带一路”的推动下,中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将会逐渐走向成熟。
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主任、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平说,具体投资项目可能面临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挑战。赵平认为,以往案例表明,中国企业在法律方面存在三大误区:一是以中国法律理解外国法律;二是虽然理解外国法律,但仍以“中国国情”处理事情;三是忽略法律操作风险,在法律的理解和执行方面存在疏忽。因此,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应熟悉当地概况、有关国家的历史、政治、外交、经济,特别是企业制度、金融、投资和融资、企业国际化、跨境并购、文化、法律、风俗习惯等。
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总裁王新奎建议,当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如果遭受到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以下救济渠道解决问题:一是外交渠道,这对于法治国家来说可行,如果不是法治国家,外交渠道的时效就很短;二是司法渠道,司法救济渠道一般适用于刑事诉讼问题,特别是碰到安全审查的时候,一般来说都是豁免的,但这个“渠道”在司法比较完善的国家比较有用;三是投资协定保护,因此,中国应该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新签订投资保护协议,以保证“走出去”企业的正当权益;四是国家仲裁,中国是《华盛顿和约》的签订国,中国企业应善于利用相关投资法公约维权。
中国银联总裁时文朝也提出,中国企业在沿着“一带一路”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在当地进行融合。在当地实现业务的属地化、本地化,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自身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