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一带一路”建设,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沿线国家的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能源、通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税收等一系列领域的改革和国际合作,对外涉及亚欧大陆众多国家,对内囊括从沿海到内陆广阔地区,范围广、影响大。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必然会遇到一系列新型法律纠纷,需要通过高效公正的司法渠道解决。同时,中国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倡议者和领头羊,各国必然更加关注中国法律制度特别是司法体制的运行情况。因此,司法机关必须服务国际合作大局、提升自身业务水平,立足我国发展、放眼国际需求,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与服务工作。
在管辖权方面,“一带一路”建设中发生的争议很大一部分属于跨国商事纠纷,司法机关需要重视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遵守民事诉讼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主动恰当地行使管辖权,既坚定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又使“一带一路”参与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畅通。同时,应考虑国际礼让特别是互惠原则,尽量减少管辖权冲突,和平处理管辖权纠纷。
在司法协助方面,我国法院应根据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尊重对方国家的法律,坚持平等原则,加强与相关国家司法机关合作,促进跨国司法协助。在为相关国家提供协助方面,我国司法机关一般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外方相关请求,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也可以按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在法律适用方面,“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及的争议大多比较复杂,立法空白可能更多暴露。处理案件适用的法律可能是多国法律或国际公约,一些区域性规定也可能被运用。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况,决定适用国际条约、本国法、外国法或者国际商事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在与商事仲裁衔接方面,“一带一路”建设中发生的争议必然会衍生出国际商事仲裁需求,但商事仲裁有赖于司法机关配合。当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承认与执行裁决,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海外投资增多,在与东道国发生争议后,如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协定,争议就可能被诉诸国际仲裁,这样就牵涉法院管辖权与国际仲裁管辖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一个沿线国家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时发生争议,我国法院不但需要处理这些问题,而且需要处理国际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问题。
在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方面,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互动会更加频繁。多边合作机制如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10+1”、亚太经合组织等的作用会进一步加强,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对此,司法机关除了通过依法审判维护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还可以发挥能动作用,合理恰当地解释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使国际经贸活动有“法”可依,从而更好地推动国际合作。同时,在推进国际新规则建立过程中,司法机关不应置身事外,而应从司法实践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让这类新规则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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