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7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罗东川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全文)的有关情况,发布了典型案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新闻发布会。
直播回放:最高法院通报“一带一路 ”司法保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罗东川:大家上午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向大家通报如下:
一、《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2015年2月,中央召开了“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会议。3月28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作为我国实施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对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决定性意义,已经成为我国打造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引领。
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海洋战略的要求,人民法院承担着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重要职能,是“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带一路”战略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高度重视。周强院长、沈德咏常务副院长、贺荣副院长等院领导多次批示要求加强相关调研和顶层设计,指导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当前,全国不少法院正在围绕“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需求,积极探索和实践,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给予工作指导。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承担着“一带一路”建设重要任务的相关企业,也非常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尽快出台指导意见,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充分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并在征求有关部门和法学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若干意见》,今天予以公布实施。
二、《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16条,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第二部分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第三部分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第四部分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工作指导、组织保障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与水平。
下面我将向大家介绍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
(一)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在这一部分,《若干意见》首先简要概述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历史内涵、时代精神和目标宗旨,使各级人民法院能够认清“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肩负的职责与使命。
《若干意见》在这一部分结合人民法院职能,明确了“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目标任务,主要是指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大力加强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和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此,《若干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中必须坚持全面贯彻法律平等原则,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统筹协调,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立足我国实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开展与沿线各国的司法国际合作交流,夯实“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基础。
(二)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
《若干意见》在这一部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在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和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等方面的司法能力,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若干意见》重点强调了以下几方面:
一是强调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严厉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严厉惩处海盗、贩毒、走私等跨国犯罪,妥善审理涉及国际经贸领域的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严格依法办案。
二是强调审理好与“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内容密切相关的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以及涉自贸区的有关案件,进一步重申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全面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
三是强调充分保护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包括: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妥善解决国际司法管辖冲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案件,采取登记立案,依法尽快裁判,及时解决纠纷,以及完善域外证据审查制度等。
四是强调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国际司法协助合作。《若干意见》提出推动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和积极倡导开展司法协助互惠的建设性意见。《若干意见》在司法协助互惠方面首次提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先行先试,在相关国家与我国未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互惠原则可考虑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从而推动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展现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协助的大国风范。
五是强调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并特别强调了要增强案件审判中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等内容。
六是强调要加强相关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严格依照《纽约公约》进行审查,推动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探索完善撤销、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制度;支持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发挥作用等。
(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应深化司法改革,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并完善符合涉外案件审理特点的人民法院工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通过深化司法改革,增强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落实司法改革精神,完善海事专门管辖制度,充分发挥涉外窗口作用,探索便利外国人旁听制度等。
二是要不断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需求。加强司法需求研究,建立专项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提出司法建议,建立与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
三是要促进构建和完善“一带一路”建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尊重沿线各国宗教文化法律的多元性,支持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的自愿选择,推动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联动工作体系,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
四是要拓展国际司法交流宣传机制,增进沿线各国的法治认同。发挥现有的区域国际司法论坛的积极作用,并推动建立新机制,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司法交流和学术交流,建立外国法查明平台。
五是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话语权。主要包括进一步拓展交流渠道,密切关注“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进展,加强对相关国际法规则的研究,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等内容。
(四)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工作指导、组织保障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与水平
《若干意见》在这一部分强调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人民法院应在工作指导、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高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水平。
一是要及时总结“一带一路”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经验,加强工作指导。建立重大敏感性、新类型案件和重大事项向最高人民法院层报的制度,加强重点地区的工作示范,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二是要为“一带一路”司法服务和保障培养专业人才。加强专题专项培训,强化“一带一路”综合知识的学习,拓展法官国际视野,并提出“一带一路”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人才培养目标。
三是要加强“一带一路”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信息化建设。明确了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提出构建符合信息时代特征的网络法院、阳光法院和智慧法院的目标,要重视相关工作的舆论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新媒体技术,打造对外交流宣传平台,全面展示我国司法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成就。
我要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