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法律将“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事项予以规定,附加义务于相关当事方,并设置合理的实施和争议解决机制,有效防止或者减少各种干扰因素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影响。
建设“一带一路”是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需要各方面的资源和条件配合,其中,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基础和保障。法律比政策更具刚性,只有借助法律将“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事项予以规定,附加义务于相关当事方,并设置合理的实施和争议解决机制,才能有效防止或者减少各种干扰因素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影响。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我国应在关注沿线国家和地区特色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完善与“一带一路”建设相适应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为此,笔者建议关注如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一带一路”国家涉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法律体系的不同将导致出现法律争端时国家之间的处理方式不同,法律的适用性被削减。如何尽量避免或减少法律冲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是“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一方面,我们应当促进与“一带一路”国家共建比较法制度研究机构,深入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法律、判例,关注各国立法、司法动态,增强彼此之间法律制度的了解、信任,增强裁判国际公信力,增强合作信心。同时,应当根据“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积极订立和完善与相关国家、地区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积极解决法律适用和法律冲突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应在进一步完善内地国际贸易、投资以及商事主体、外汇、出入境等配套法规的同时,引导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在国际贸易、投资、商事仲裁领域法律的趋同化,减少法律冲突或障碍,努力打造一个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裁决易于执行、高效快捷、程序保密等诸多优势,因此应更加重视和充分发挥仲裁在“一带一路”实施中的作用,推行仲裁作为“一带一路”的优选争议解决方式。
“一带一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与我国的政治关系以及贸易依赖程度等存在较大差异,建议与“一带一路”国家合建国际仲裁院,促进各国仲裁机构增加“一带一路”国家国际仲裁员,特别是能够有效解决金融、基建、通信、投资贸易等专业的专家仲裁员。鼓励相关国家、地区选择第三地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充分利用国际仲裁资源。当然,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一带一路”国家仲裁制度、重要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的研究和培训,加强仲裁机构自身建设,加大对“一带一路”仲裁机制建设的资源和人力投入,确保争端能够得到及时、高质、高效的解决。
三、“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能够真正有效运作,最终取决于相关裁决能否在所涉国家和地区得以有效承认和执行,建议大力推动相关国家和地区之间建立起完善的司法协助制度。为此,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与“一带一路”司法协助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我们还应继续积极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互惠关系,加大司法交流与合作的范围和深度,使我国的司法行为能得到他国的配合和协助。
四、“一带一路”战略对法律服务尤其是涉外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我国的法律工作者,不论是法官、仲裁员还是律师,都应抓住历史机遇,加强“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业务能力培训,全面提升战略视野和执业技能,努力培养一批具备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实务的法律工作者,为“一带一路”战略保驾护航。
以律师培养为例,可以考虑利用香港多年积累的国际经验,组建由内地、香港和“一带一路”国家专家组成的高水平、跨区域团队, 对“一带一路”律师业务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撰写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和中国涉外律师法律服务国际操作指引,建立有特色的律师文献数据库;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与国外机构的交流合作,互派法律专业人士到对方国家交流,特别鼓励外国法律专业人才到中国交流,扩大中国法影响力,提高中国法在“一带一路”国家之间交易和争端解决中选择适用比例。鼓励律师分期分批到国外法学院校、法院、律所交流培训,引领律师走出国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法治环境是一个国家、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随着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谁在法治环境建设中走在前面,谁就能在“一带一路”开放竞争格局中赢得主动。应当相信,在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努力下,“一带一路”战略必将推动国际金融、投资和贸易法律的创新和完善,同时也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更高层次,向更加健全、成熟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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