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 林志炜)
“一带一路”倡议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其释放的巨大投资容量已逐步产生世界范围的商事影响。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直接投资达148.2亿美元,新签对外承包合同额为926亿美元。
但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往往对法律风险预估不足,对争议解决条款控制权和主导权未足够重视,导致在后续纠纷解决中陷入被动。
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林志炜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应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提升中国在争议解决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利益。
中国企业要重视争议解决条款
《21世纪》:目前中国企业涉外纠纷选择仲裁和诉讼的趋势如何?获胜的概率大吗?
林志炜:根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企业签的涉外合同中,有三个90%的现象。争端解决方式90%以上都是仲裁,这是因为仲裁是国际商事活动中最主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司法涉及到各个国家主权的问题,相互承认非常困难,但仲裁有1958年的《纽约公约》可保障,全球158个国家已加入这个公约,并且执行得相当不错。加入《纽约公约》意味着各国有义务去协助执行涉外的仲裁案件,比如,在我国不承认或不执行涉外仲裁裁决都要报到最高法院去审核。所以,我们国家是非常支持仲裁的,其他国家的情况也类似。
在商事争端中,中国企业90%的纠纷案件选择了国外的仲裁机构,发生争议后90%以上都败诉了。这并不是说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就会遭受不公平待遇,而是由于中国企业对国外仲裁模式、所适用法律的熟悉程度不够,还涉及到语言、法律服务、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叠加起来中国企业在外国机构赢得仲裁是比较困难的事。
《21世纪》:中国企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端时,应如何降低风险、保障自己的权益?
林志炜:过去谈合同的时候,中国企业更重视商业条款,但不太重视争议解决条款。但是外国企业或交易者非常关注争议解决是如何约定的,将争议解决条款称为午夜条款(mid-nightclause),指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谈判到最后往往是卡在争议解决条款,所以总是在午夜才能敲定。再加上过去中国企业整体在投资贸易领域是相对弱势的一方,所以他们基本上就把仲裁签给国外的一些仲裁机构了。统计数据表明,中国企业实际上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比较吃亏。
所以中国企业要转变思路,充分重视争议解决这个条款,把可能发生的争议、受到的损失等进行事先考虑。国外很多仲裁条款是非常细致的,不但要选择仲裁机构,甚至可能提前指定仲裁员、仲裁的语言、依据的法律、仲裁地、开庭地点、开庭程序等。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时候,一定要经过专业培训,比如争议解决条款一定要经过法务的审核才能签,不要以为这不会影响整体的合同。
《21世纪》: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对于中国企业有怎样的优势?另一方是否会对仲裁的客观性、公正性产生疑虑?
林志炜:交易毕竟是一个双方博弈的过程,企业选择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是很重要的内容,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更多地成为资金投入方、谈判的主动方,可以引导合同的争议解决使用中国的仲裁机构。
一方面,在坚持公平、公正的规则制度基础上,选择中国仲裁机构能够发挥更多的主场优势。比如,仲裁地点更近,使用的律师是国内律师,使用的语言是中文,当然不排除仲裁庭三个仲裁员都是外籍的,但在大部分情况下仲裁员对中国当事人的文化认同可能更多一些,更容易全面理解中方当事人的表述。
另一方面,仲裁是非行政化的争议解决方式,中国的仲裁机构也不代表中国政府。在理论上,世界上所有的仲裁机构都处于一个平等竞争的状态下,谁能提供更好的服务就可以选择谁。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第三国籍的人士担任首席仲裁员,来消除对于裁判者中立性的顾虑。以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例,现有仲裁员530名,其中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仲裁员134名,占25.28%,分别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
要更善于运用市场方式推广仲裁
《21世纪》:中国的仲裁模式与国外有什么区别?如何通过“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提升中国在仲裁和贸易规则方面的话语权?
林志炜:最大的区别是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在仲裁中的作用。国外的仲裁是仲裁庭发挥更大的作用,机构立案之后,就把整个案件的推进交给仲裁庭,机构基本就不管了。这样的话,一个仲裁拖三五年甚至十几年都是很正常的,有的案例仲裁费用甚至超过了争议金额。所以为了提高仲裁效率,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也在慢慢探索机构如何更多地发挥作用。中国按照《仲裁法》是“机构仲裁”,也就是仲裁机构在仲裁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仲裁庭只着眼于负责机构安排的案件审理,相对不太关注程序的推进,如今中国也在探索加强仲裁庭的作用。
中国的当事人更习惯于高效率地解决问题,不太愿意一个案子拖特别长的时间;并且在国外仲裁,只要仲裁庭不存在极端不公平的现象,当事人就无法对仲裁庭提出更多的异议。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推动中国仲裁更国际化,另一方面也希望能推动国际仲裁中国化,在仲裁模式等方面要更多地去争取话语权。
在国际贸易关系中,规则制定和话语主导十分重要。根据各国法律的不同,交货期限、货物质量、价格的计算、货物数量的计量等千差万别,虽然有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法》,但那不是一个强制法。因此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风险和不便,每到一个国家都要了解它的法律体系。随着中国仲裁更多地参与进来,中国的贸易法规就可能会被更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习惯和接受。
《21世纪》:中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市场中的份额如何?
林志炜:目前中国仲裁机构在国际案件处理量上占比还很小。举个例子,ICCA(国际商会仲裁院)去年的标的额是700亿美元,在审案件是2000亿美元,而中国二百多家仲裁机构,去年总共的立案标的才4000多亿人民币。可想而知,国际上高端的大额案件基本上被这些机构抢走了,中国仲裁机构现在接手的大都是法律、技术、专业含量比较低的案件。
当然,并不是说中国所有机构都要去参与国际竞争,客观上也不可能。国内真正有实力参与国际竞争的仲裁机构,主要集中于北上广深等发达城市,不超过五六家。
《21世纪》:国内仲裁机构在参与国际竞争中遇到哪些阻力?如何提升国际化水平?
林志炜:仲裁的前提是要签订仲裁条款、仲裁协议,这种信任是建立在多年形成的声誉和公信力之上的。所以,中国的仲裁机构绝大多数还很年轻,成立不过20年,要与那些有百余年历史的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竞争,就必须更好地练内功,要与市场契合,做到独立、公正、专业、高效。更开放地使用国际上当事人所习惯的仲裁模式,使外国当事人更加信任我们。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要更善于运用市场的方式,而不是行政的方式推广仲裁。否则,虽然获得了中国企业的信任,那外国企业还是会倾向于找第三国来仲裁。
“一带一路”辐射的很多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制发展水平上都不如中国,我们也应该抓住机遇,更好地形成“中国仲裁”这种相对统一的形象,促进当地的当事人认识、了解、信任并选择中国仲裁和中国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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