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的现状
长期以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重要但不是最为主要的经贸合作伙伴。但近年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增长迅速,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对于促进中国开放型经济的平衡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贸易增长迅速,且存在贸易不平衡。2014年,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贸易规模达1.13万亿美元,占中国当年对外贸易总额的26.2%。在沿线国家中,东盟和西亚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其贸易份额分别为42.6%和27.8%。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增长速度明显快于中国对外贸易的总体增长速度,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贸易结构来看,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的主要是工业制成品,进口的主要是能源和资源类初级产品。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状况较突出,中国长期处于贸易顺差国的地位,2014年的贸易顺差高达1577亿美元。
第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目的地。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增长迅速,由2004年的3.6亿美元大幅攀升至2013年的134.2亿美元,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量的份额从6.5%上升至12.4%。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主要分布于东盟和西亚地区,重点配置于能源、采矿等行业,近来逐渐延伸至不动产、交通和农业领域。
第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对外工程承包最为重要的目标市场。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建的大型工程项目增长较快,由2005年的85.8亿美元攀升至2013年的580亿美元,增长了近5.8倍。2013年,中国所承建的大型工程项目超过一半位于沿线国家。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建的大型工程项目主要位于东盟和西亚,集中于能源和交通行业。近年来,中国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逐渐向南亚、中亚、独联体和中东欧地区沿线国家扩散。
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风险评估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法律制度和经济体制不够完善,跨境投资合作机制不够健全,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较差,地缘政治复杂,政治社会不稳定风险较大,潜在的投资风险较高。因此,需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风险进行认真评估,为企业投资提供风险预警。
第一,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受挫的项目主要分布于西亚和东盟,所属行业主要是能源和金属矿石。2005年至2014年上半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受挫项目金额达560.2亿美元,占中国投资受挫项目金额的23.7%,其中规模为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数量为32个。在西亚和东盟投资受挫项目总规模分别为295.9亿美元和60亿美元,占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受挫项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2.7%和28.5%。其中,中国在东盟投资受挫的项目数量最多,但项目平均规模较小;在菲律宾投资受挫的次数最多,金额也最大;在西亚地区投资受挫项目主要分布在伊朗、叙利亚和沙特阿拉伯。此外,能源和金属矿石属于高敏感、高风险行业。2005年至2014年上半年,中国在能源和金属矿石行业投资受挫的规模分别达406.4亿美元和82.2亿美元,占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受挫的份额为72.4%和14.6%。
第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风险高于其他地区,且西亚、南亚的投资风险较高。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受挫项目的数量份额、价值份额均显著超过其投资份额。2005年至2014年上半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受挫项目的数量份额和价值份额占投资份额的比率的均值分别为3.72和2.77。其中,中国在西亚地区的投资受挫项目价值总额与投资总额的比率最高,达3.78;南亚地区次高,为1.26;中东欧、东盟和蒙古国等地区的比率相对较低,介于0.44~0.67之间;而中亚地区的比率最低,仅为0.21。这说明,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西亚的投资风险最高,南亚的风险较高,中亚的风险较低,而中东欧、独联体和东盟等地区的投资风险处于中等水平。
三.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带一路”建设将是一个长期、曲折和漫长的过程,前景虽然广阔,但投资风险不可忽视。中国需冷静理性看待,不可盲目躁进,应做好顶层设计和实施方案,扬长避短、稳步推进,追求投资项目的合理回报。
第一,“一带一路”战略应与深化发达国家的经贸合作形成双轮驱动。中国不仅需要继续利用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来改造升级现有的工业体系,而且需要依赖发达国家巨大的市场空间来销售产品。中国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时不应降低对发达国家市场的重视和开拓力度,应继续将其置于中国对外经贸合作重心的地位。在战略层面,中国应全面推进同发达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二者齐头并进、双轮驱动,以推动中国对外经贸合作协调、均衡发展。
第二,以基础设施领域合作为突破口,充分发挥中国在资本、技术和成本等领域的综合优势。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的投融资领域存在着较强的互补性,具有较大的合作空间。中国在基础设施领域不仅拥有较强的设计、施工和运营能力,而且外汇资金充足,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在基础设施融资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总体上基础设施薄弱,资金严重缺乏,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能力弱,缺乏运营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经验。中国应鼓励国内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竞标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和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动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和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内外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大基础设施的融资力度。
第三,“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项系统工程,可对其加大政策保障力度。首先,政府、智库、媒体和企业界应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社会各界人士的交流,增进共识和互信,化解误解和疑虑,为“一带一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其次,政府应加大“一带一路”战略的研究支持力度,鼓励设立相关研究智库,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别调研和情报信息搜集的力度,为企业投资提供指引;再次,综合利用开发性金融、出口信贷、出口保险、财政投入(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性手段,引导商业银行、投资基金、信托公司等商业性金融机构向“走出去”的国内企业提供财政、信贷和股权资金支持;最后,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修改和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定,促进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的双向、有序与自由流动,充分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完善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人才、资本、设备、技术和文化的全方位“走出去”,迫切需要大量熟悉沿线国家的语言文化、政治法制制度和市场环境的国际化人才。要多管齐下加大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力度,如高校培养、企业培训、吸引留学生回国、延聘退休外交官和雇佣外籍人员等,以建立起一支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情况的国际化人才队伍。同时,完善国际化人才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提高其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热情和动力。
第五,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预警和管理平台建设,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性。政府应鼓励企业设立独立的海外投资风险评估部门,加大对东道国国家风险研究的投入力度。可建立和完善沿线国家的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加大对研究机构和高校在国家风险识别与评估研究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指引。教育和规范企业海外投资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合规守法意识,降低企业面临的海外风险。企业应调整投资策略,切忌好大喜功,要适当控制对能源资源等敏感行业的投资,并做审慎评估,减少投资项目的受关注度和政治风险。加大对投资东道国的外交资源投入力度,与东道国的政府、政党和社会各界维持良好关系,降低政权更迭带来的政策不确定风险。加快类似海外投资保险法的立法进程,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增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规模,强化其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来源:《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1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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