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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塞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体系各不相同
一带一路 www.edailu.cn 2015-05-08 来源:一带一路·重庆经济合作中心    点击:3398次



近日,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塞军律师在接受专访时指出:


“一带一路”是中国政府“走出去”战略的核心内容。这些年来,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面临巨大风险。这其中既有政治风险、文化风险,也有商业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但多数风险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法律风险。其中“一带一路”沿线绝大部分是转型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域和国家风险显著。根据中国信保国别风险研究中心2013年底对65个重点国别的国家风险参考评级,评级为5-9级的国家占比84%。


因此中国企业、广大侨资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在海外投资、跨境并购、境外上市、工程承包和外国仲裁及诉讼等活动中,都涉及到需要面对所在国的法律风险,这就首先要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体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由于历史进程不同,许多国家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尽管“一带一路”沿线绝大部分是转型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但从法律体系看,他们绝大多数国家还是沿袭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比如沿袭欧洲大陆国家的属于大陆法系;沿袭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属于普通法律国家;俄罗斯等东欧东亚国家,虽然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独特的历史经历又导致它与其他大陆法国家的不同;阿拉伯国家及其伊朗属于阿拉伯法系等等。此外,法律体系受宗教影响明显,但即使是同样宗教背景的国家,法律体系也可能差异颇大。譬如,同为穆斯林国家,土耳其由于所处地理位置和早期对西方法律体系的吸收,法律体系不同于其他大多数穆斯林国家,总体上仍然是大陆法系。


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家,不同的法律传统或者渊源在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规则方面也差异甚大。一般来说,普通法系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强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传统主要是传统强国通过征服和殖民这种外生的方式引入到各个国家的。在所有的这些领域,大陆法系在政府所有制和规制方面要强于普通法系。此外,一般来说普通法系比大陆法系有着更低的司法程序形式主义和更大的司法独立性,反过来这也促进更好的合同履行和财产权的保护。


不同的法律传统或者渊源在纠纷解决存在不同的方式。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因此了解所在国法律是降低法律风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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