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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税:落实税收协定 服务“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 www.edailu.cn 2015-05-21 来源:一带一路·重庆经济合作中心    点击:3956次



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后,国家税务总局赓即从三个方面出台了服务“一带一路”10项税收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是“谈签协定维护权益”,强调在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的同时,加强涉税争议双边磋商,充分发挥税收协定作为国际税收关系与税收合作的法律基础作用,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国税系统将以此为契机,落实税收协定,在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过程中,有力助推重庆打造内陆开放高地,支持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税收协定助推重庆打造外向型经济

作为税务部门服务“一带一路”的重要手段,税收协定是什么?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总体情况如何?它能够从哪些方面助推重庆打造外向型经济?


重庆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据悉,我国自1981年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并在1983年9月与日本签署了首个税收协定。截至目前,共对外签署了99个税收协定和2个税收安排(香港、澳门),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


该负责人介绍,我国税收协定谈签工作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步发展起来的,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工作的起步阶段。在这一时期,我国共对外签署了24个税收协定,对象主要是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和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以及波兰、保加利亚等市场经济起步较早的东欧国家。80年代签订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


第二阶段在20世纪90年代,是中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工作的快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我国对外正式签署了39个税收协定,除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签署协定的阵容进一步扩大外,谈签对象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以及东欧经济转轨国家,如匈牙利、俄罗斯、立陶宛等。90年代,中国在继续扩大吸引外资的同时,逐步开展对外投资,并在中亚、非洲和拉美等一些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对外输出劳务,税收协定开始发挥为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服务的作用。


第三阶段为从21世纪初至今,是中国税收协定网络逐步扩大和修订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对外签署了36个税收协定和2个税收安排,中国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已初具规模。此阶段税收协定谈签对象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谈签工作围绕促进发展区域经济合作而展开。除谈签新协定外,这一阶段的另一重点工作是对早年已签署协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据了解,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关系与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资本技术或劳务输出国(又称居民国)和东道国(又称所得来源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分配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边经济、技术、文化、人员等交流。“落实税收协定,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将有力助推重庆市打造外向型经济,建设内陆开放高地。”该负责人说。


税收协定为重庆企业保驾护航
重庆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重庆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大,外企入渝扎堆发展日益增多,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和装备、产能输出战略的实施,税务机关将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的力度以及涉税争议解决的力度,进一步落实税收协定,为这些跨国企业保驾护航。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加快与其谈签税收协定的进程。对于早年签署的税收协定,税务总局也积极推动修订,进一步降低企业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并完善税收协定中的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走出去”遇到的税务纠纷将越来越多。税务部门将充分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开通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为跨境纳税人避免双重征税或税收损失做好服务工作。2014年,我国与10个国家就20余个案件进行了相互协商,成功解决了部分“走出去”企业的境外税务纠纷,涉税金额3.7亿元。


事实上,推动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一直是重庆市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的题中之义。今年1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4年重庆市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长江经济带建设重大部署,构建了大通道、大通关、大平台开放体系,其中加工贸易、一般贸易、服务贸易协同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加速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宽领域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在106亿美元。


《报告》强调,2015年重庆市将大力推动“引进来”和“走出去”同步发展: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措施,实行外资准入备案制,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引导外资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经营与本土企业广泛合作。做大智能手机、精密仪器和高端饰品等出口产品基地,支持企业打造自主品牌和国际营销网络,提升“重庆制造”的国际地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争取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培养和引进一批熟悉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涉外人才,倡导形成与内陆开放高地相适应的开放文化;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往来。


五大利好支持企业“走出去”

——重庆市国税局解读“税收协定”落实举措和典型案例


近日,重庆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税收协定”落实举措和典型案例,为重庆企业“走出去”提供税收支持。


税收协定待遇覆盖五大热点领域
领域一: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

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


典型案例:某“走出去”企业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在向H国子公司出租设备取得租赁费时,H国按其国内法税率征了税,没有执行中国和H国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的限制税率。经我方与H国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后者同意执行税收协定限制税率,但按国内法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我方进一步建议此类所得直接适用限制税率,而不应先征后退,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领域二:技术服务费

我国签署的少数税收协定中有技术服务费条款,技术服务费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提供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而收取的报酬,东道国对技术服务费有征税权。


典型案例:我国企业与X国的一家公司签订维修合同,在我国境内为该公司维修货船,X国税务局将维修费认定为技术服务费,由该X国公司扣缴了所得税。我方认为,货船维修不属于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的范围,就此向X国提起相互协商。在相互协商会谈中,X国税务局同意我方意见,并告知了其国内法的退税程序。


领域三: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

如果没有税收协定,根据各国国内法,通常而言,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或者提供劳务,均应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纳税。税收协定提高了东道国的征税门槛,规定上述活动只有在持续达一定时间的情况下,才构成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在东道国负有纳税义务。


典型案例:我国某企业为C国某公司安装设备,整个项目持续7个多月,包括中间因天气等原因而暂停的时间。C国税务局判定我国公司在C国构成常设机构,并对其利润征税。按照我国与C国的税收协定,建筑安装工程构成常设机构的门槛为12个月,因此,该企业并未在C国构成常设机构。我方据此向对方提起相互协商,对方最终同意退税。


领域四:国际运输

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取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和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即缔约国双方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从本国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税。此外,部分税收协定还规定缔约国双方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互免间接税。除了税收协定以外,我国对外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海运协定等国际运输协定、文化交流协议等政府间协议中也有免税条款。


典型案例:国内某航空公司驻K国办事处接到当地税务局通知,称中国和K国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尚未得到K国议会批准,不具法律效力,因此中方运输企业不能按照该协定享受免税待遇。我航空公司被要求补交过去4年的税款和滞纳金1000多万美元。经了解,中国和K国的航空运输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十几年来中方一直执行该协定,K国航空企业在中国享受免税待遇。经我方与K国税务主管当局反复沟通,双方以签署执行协议的方式妥善解决了这个问题,维护了航空运输协定的效力,保护了我国航空公司的利益。


领域五:常设机构利润归属

我国大部分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设立或构成的常设机构进行征税时,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也就是说,常设机构的利润应按其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归属利润,不允许将项目、活动或服务产生的所有利润都归属于常设机构。


典型案例:我国“走出去”企业与I国某公司签订了一项关于电站的设计、采购和建造总承包项目。为执行该项目,该企业在I国设立了项目部,负责在岸供货及服务活动,并构成了其在I国的常设机构。I国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时,除了常设机构在岸供货及服务所得之外,还将离岸设备供货部分的价款也纳入其中。对此,我方向I国税务主管当局提起相互协商。我方认为,离岸设备供货活动完全在中国完成,常设机构并未参与离岸设备供货相关活动,根据两国税收协定,该部分所得不应归属于常设机构,应仅在中国征税。


税收协定消除双重征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以专门条款确立了包括分国不分项、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等原则在内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以实现消除双重征税的目的。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的所得税额。


我国签订的部分税收协定还包含税收饶让条款。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税收协定破解歧视性待遇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相同情况的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如果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缔约对方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局相互协商解决。


税收协定降低反避税调查风险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经营,涉及到跨境所得在不同税收管辖权国家间的分配。目前,各国税务当局都非常关注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由此形成的国际共识是: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作价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即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在相同条件下从事相同交易所应形成的价格或取得的利润。如果违背这一原则而减少某国税收权益,税务当局有权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调查调整企业不仅面临较高的补税甚至罚款风险,而且税收信誉度也会有损失。


企业可以利用税收协定及其他政策工具,避免和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提高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的税收确定性。同时,税务机关将优先受理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相互协商申请,及时主动与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就企业未来和过去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协议。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分国别、分行业研究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特点和被投资国反避税开展情况,帮助企业了解被投资国特别纳税调整政策,降低企业在境外被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税收协定解决涉税争议

“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二是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为了规范我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实施,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规定了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受理税务机关、申请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


三方面10项税收措施 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在谈签协定维护权益方面,将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强涉税争议双边磋商。


在改善服务促进发展方面,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二是举办“走出去”企业培训班。三是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四是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五是开展面对面宣讲。


在加强合作谋求共赢方面,着力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沟通机制。二是开设税收论坛。以适当方式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局长举办论坛,推动多边税收合作。三是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培训等方面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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