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严厉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严厉惩处海盗、贩毒、走私等跨国犯罪。
7月7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这份规范性文件共16条,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第二部分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第三部分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第四部分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工作指导、组织保障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与水平。
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方面,《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在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和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等方面的司法能力,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进一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严厉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严厉惩处海盗、贩毒、走私等跨国犯罪,妥善审理涉及国际经贸领域的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严格依法办案。
此外,这份规范性文件还强调审理好与“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内容密切相关的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以及涉自贸区的有关案件,进一步重申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全面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
《意见》还提出,充分保护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包括: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妥善解决国际司法管辖冲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案件,采取登记立案,依法尽快裁判,及时解决纠纷,以及完善域外证据审查制度等。
最高法民四庭庭长罗东川指出,“《意见》在司法协助互惠方面还首次提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先行先试,在相关国家与我国未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互惠原则可考虑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从而推动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展现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协助的大国风范。”
罗东川还介绍,这份《意见》强调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并特别强调了要增强案件审判中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