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一带一路” 为沿线30多个国家提供司法保障 大保障 一带一路门户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大保障 > 政策保障

服务“一带一路” 为沿线30多个国家提供司法保障
一带一路 www.edailu.cn 2020-12-30 来源:一带一路·重庆经济合作中心    点击:3864次


天津北方网讯:12月24日,记者从天津海事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9年以来,天津海事法院共受理涉“一带一路”案件425件,审结405件,涉案标的6亿元,案件涉及非洲、亚洲、欧洲和美洲等“一带一路”沿线30多个国家。相关案件以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以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主。


在一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中,某钢管公司就埃及桩管项目钢管海洋运输及港口操作、绑扎加固事宜进行招标。经过招标程序,钢管公司向某物流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很快,涉案68根共计2868.499吨钢管在秦皇岛港装载轮船, 驶往卸货港埃及塞得港。该港位于苏伊士运河北端地中海海岸,港区以苏伊士运河河口为界,分为东港和西港两部分。船舶离开后,钢管公司要求货物在塞得东港进行卸货。钢管公司要求在埃及塞得东港卸货,其承担该港靠泊卸货高出塞得西港杂货码头的各项港口费用,并自行提供合适的卸货吊具。

不久,轮船抵达塞得港。由于塞得东港泊位紧张,该轮驶抵塞得西港卸货锚地并卸货。上述卸货中共产生驳船租金90000 美元,浮吊费用36000美元,驳船港使费23264.64美元。苏伊士运河费10278.05美元。由于钢管公司拒付费用,物流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天津海事法院判决被告钢管公司向原告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海运费344219.88美元、绑扎费人民币119656.53元、港杂费人民币774341.92元、船舶滞期费用129500美元,共计473719.88美元、人民币893998.45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系国内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海事纠纷,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法院结合涉案合同的主要内容,通过分析货运代理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最终确定合同的性质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航次租船合同。本案的裁判结果有利于规范国内企业参与“一带一路” 建设项目中的海上运输活动,对于促进企业外向型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来源:北方网

征稿启事 | 摄影活动 | 图文故事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服务项目 | 技术合作 | 职业发展 | 理事会 | 关于我们 | 领导小组 |  项目报送备案 | 我要咨询 | 我要投诉

网站名称:一带一路门户网
主办单位:重庆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行政中心:重庆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26楼(渝中区人民路252号)
全国服务热线:13901152863(北京) 13308315638(重庆)
企业邮箱:edailu@163.com  464067221@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渝ICP备15000646号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备案号: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1484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号:915001123223910402
技术支持:总部城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Copyrights©2014-2024 版权所有:一带一路门户网(重庆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有限公司)



中央机构网站
地方人大网站
相关媒体网站